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传承工业文明、弘扬工业精神,推动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我厅对原有的《河北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河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6月8日。
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有关规定,一并征求公平竞争方面公众意见。如认为本《办法》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6年6月8日前向我厅反馈。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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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02号省工信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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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5月8日
河北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冀办传〔2021〕7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产业〔2023〕24)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河北省范围内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且列入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我省的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长城、老工业城市通过工业遗址公园、工业文化街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参与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开展省级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及省级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初步审核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省级工业遗产。
第九条 认定省级工业遗产需满足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附件1),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已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项目优先。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业遗产,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业遗产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省级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做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省级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实,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按程序公布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河北省工业遗产后,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总结、权属变更、核心物项调整、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十四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河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按照河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再延长五年。
第十五条 复核不通过的,由河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河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河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将河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纳入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并将相关空间保护管控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对本区域内工业遗产进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各地政府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各级工业遗产标识由本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工业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工业遗产的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二十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将核心物项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等。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注重挖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传承和发展河北特色工业文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河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工业展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发挥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利用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现代生产生活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城市综合体、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从文化、经济、技术等多角度、多维度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基地。鼓励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向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反映。
第三十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河北省工业遗产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相关事项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各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