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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故城县人民政府发文文号:故政规〔2025〕1号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故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科学理念,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紧紧围绕人才促经济增速这一工作思路,抢抓京津冀一体化战略机遇,积极吸引各类高素质、高层次人才来故兴业发展,鼓励“故城学子”返乡创业就业,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结合我县实际,对纳税额达到要求,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人才予以购房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年度亩均纳税达到1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每30万元可申请1个人才购房奖励名额,房贷期为10年。年度纳税额在70万元以上的,每70万元可申请1个人才购房奖励名额,房贷期为15年。工业企业正在享受我县“一事一议”税收相关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人才包括A、B、C、D四类人员:

A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近5年在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及以上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近5年担任中国企业500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国家级劳动模范;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国家级技能大赛金奖获得者。

B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近5年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才、行业1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五一”奖章获得者、省级劳动模范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赛银奖获得者;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人员。

C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近5年在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二级公司中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双一流”高校学士学位的人员;衡水市市级劳动模范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赛铜奖获得者;省级和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中级职称、技师等级的人员;企业领军人才。

D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企业发展与科技创新类实用型人才和特殊技能人才。故城县县级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衡水市市级或故城县县级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技术能手、工匠大师称号获得者;具有普通高校学士学位人员;初级职称、高级工等级的人员;企业骨干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人才在故城县城区,以贷款方式购买商品住房时,在其缴纳奖励住房面积20%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首付标准)及有关税费的基础上,县政府按该商品房奖励住房面积房贷的等额本息同等数额予以补贴;鼓励人才到故城县乡镇购买商品房,在乡镇购买商品房的,在其缴纳奖励住房面积10%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首付标准)及有关税费的基础上,县政府按该商品房奖励住房面积房贷的等额本息同等数额予以补贴;县财政按年度根据对企业纳税情况考核结果进行补贴。

工业企业人才奖励住房面积标准为:A类人才150平方米,B类人才120平方米,C类人才100平方米,D类人才80平方米;购房面积高于奖励住房面积或选取精装房的,超出面积和毛坯房价值的部分房价全部由个人负担;低于奖励住房面积的,县财政按实际面积支付补贴。

符合条件的每名人才只享受单次本办法规定的购房奖励政策,不因人才标准、类别变化而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人才选定的商品房必须有合法手续,商贷银行按房贷政策规定的最低贷款利率执行,并负责核算受奖面积每月应还款金额。县税务局负责纳税额认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相关乡镇负责工业企业实际占地面积认定。县财政局负责年度亩均纳税额核算和货币化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按该商品房奖励住房面积房贷的等额本息同等数额核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办理

第六条  享受购房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职的工业企业获得购房奖励名额。

(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三)已与获得我县购房奖励名额的工业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则上在本县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

(四)没有享受其他购(租)房补贴政策。

第七条  申报购房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应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申请表》;

(二)人才认定材料(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人才包括的A、B、C、D四类符合条件人员所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购房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企业中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购房需求向用人企业提出申请。

(二)初审。用人企业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企业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等,符合要求的提交联审。

(四)联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联审结果及公示情况进行汇总,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反馈《购房奖励审核通知单》,告知审核结果。

第九条  已取得购房奖励资格的人才,在办理完商品房贷款手续后,与人才所属单位、商品房开发企业、商贷银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故城县工业企业人才购房奖励发放协议》,明确所定房源的具体信息、奖励发放形式及金额、各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拨付款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对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各企业、各类人才及奖励名额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核定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购房奖励名额并按照本办法落实。以后年度企业纳税额发生增减,在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基础上,由企业按本办法上报增加或减少的受奖人员名单;对因企业受奖名额减少原因影响到的人员,由企业或其个人自行缴纳商贷本息。企业扩大规模增上项目增加占地面积,投产之日三年内按原占地面积计算亩均纳税,三年后按实际占地面积核算。年度亩均纳税额达不到10万元的工业企业,该年度不再享受该政策,已办理的受奖人员商贷本息由企业或本人负责。

用人企业对本单位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各类人才的在职在岗、工作变动、考核认定等情况负责统计和报告,对本单位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情况,及时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考核时终止对其奖励。

第十一条  享受购房奖励政策的企业人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奖励资金:

(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或被取消人才资格、收回人才认定书的;

(三)被用人单位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个人提前偿还商贷本息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奖励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骗取人才奖励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取消奖励申请资格,纳入单位、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商贷首付比例、贷款利率等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人员的范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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