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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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我区财政投资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冀州区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等进行评价和审查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执行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费用与开展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预(概)算3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经财政评审后方可实施。
(二)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包括项目预(概)算的评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格的评审;
2.工程变更的审核;
3.工程结算的评审;
4.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评审,包括对采购数量、招标控制价格、预(概)算进行评审;
5.其他费用评审: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前期勘测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不超过国家指导性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测算。
6.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评审任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中央和省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评审的项目;
(二)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或已完成决算审计的项目;
(三)预算、结算超概算的;
(四)除经批准的紧急采购项目和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项目开工后要求预算评审,或者应评审预算而未评审,要求结算评审的;
(五)达到必须招标标准未进行招标的;
(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
(七)缺少评审资料要件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有特殊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区政府报告,并事先告知区财政部门,经核实后方可实施。投资评审资料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预算评审资料
1.立项文件(批复文件、会议纪要、区领导批示);
2.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含详细概算书);
3.审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图纸;
4.工程预算书;
5.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2)结算评审资料
1.招标、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政府审批文件;
5.工程竣工图纸;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7.工程结算书;
8.与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之前应按相关要求对应当评审预算的项目提请项目预算评审。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开工前提请预算评审。
(三)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提请竣工结算评审。区水利、交通等部门按照相关行业规程,在具备结算评审条件3个月内提请。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的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审定金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追加投资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评审依据、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概)算评审
1.工程类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核的图纸编制项目预算,经区政府审批或提供区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政府采购、招标依据。
2.货物和服务采购类项目,经区政府审批或提供区政府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区财政部门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拟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数量等,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后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
(二)结算评审
项目完工经相关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部门组织结算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根据评审工作要求的时限内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负责准备相关资料,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送区财政部门评审。区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结算评审相关材料及批示,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区财政部门在实施规定评审程序后出具评审结论,由建设单位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的评审项目,投资评审时限自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投资评审资料要件齐全之日起计算,评审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初审结论:
申报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预算评审为7-15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20个工作日。
申报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评审为15-20个工作日,结算评审为30个工作日。
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特大型项目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经区财政部门核准,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制度,管理和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按本办法规定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对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评审准入条件进行审查;
(三)协调处理财政投资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四)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完善内审内控机制,切实防范财政投资评审风险;
(五)负责制定参与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和业务培训;
(六)负责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评审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积极配合,不得拒绝,不得隐匿相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财政部门委托,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配备、完善技术力量,严格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三)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考核;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询价记录和各种有关记录,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
(五)依照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未经评审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结算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及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区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工作,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财政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回避。遵守职业道德,对提供的资料和结论报告严格保密。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等情况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评审中心有权实施解除协议,不再委托业务,停止支付具体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或追回已支付的服务费,并要求受委托中介机构赔偿损失等处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报监督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依法、依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冀州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州政字〔202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