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废止和修改12件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3-09-28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27日上午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其中7件地方性法规被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被修改。
被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私营企业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被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分别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河北省渔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