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15
来源:经济参考报/证券时报网
深交所1月14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下简称“《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
《标准》显示,在信息披露上,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或者披露的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及其修正公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涉及资产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涉及年均收入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100%以上的;涉及损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将遭到公开谴责。在资金运用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将遭到公开谴责。
而在募集资金管理上,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金融类企业除外);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30%,将遭到公开谴责。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是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小板监管实践制定的。自《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向上市公司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共收到近百条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组织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讨论,并在吸收上述反馈意见中的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突出了对重点违规行为的监管,按照违规行为类型设定不同的处分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处分标准,突出监管“高压线”,确保监管威慑力;二是针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等频发的违规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监管;三是充分考虑中小板公司的规模,在对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违规事项的触发指标。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交所还配套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听证程序细则》,以保证纪律处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细化了复核机制,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
该负责人还指出,本次向社会公布《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中小板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