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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01-31 来源:新华网
30日从人民银行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施行。

        对于各界高度关注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问题,《条例》规定,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