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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17-09-30 来源: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融资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科技金融创新方面3项:

“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以关联企业从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融资服务:以从核心龙头企业获得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关联产业链大企业、供应商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构建物理载体和信息载体,通过政府引导、民间参与、市场化运作,搭建债权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增值服务三大信息服务体系,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努力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

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发展和丰富循环贷款等金融产品,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鼓励地方推进“银税互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合作等,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各地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国家和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和外部投贷联动。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试点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

业务事项取消原则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逐步取消有关事项。

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一)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无法获取的,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

通办范围

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确定为4类15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1.涉税信息报告类。具体包括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申报纳税办理类。具体包括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优惠备案办理类。具体包括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除外)、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证明办理类。具体包括完税证明开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通办方式

全国通办涉税事项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提供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理结果(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提质增效

关于印发《2017年河北省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实施“名企”、“名品”培育工程。鼓励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创建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培育一批省级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推动实施“千项名牌产品培育工程”,消费品工业“河北省名牌产品”稳定保持在500项以上。不断扩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水平,引导品质消费、品牌消费。鼓励消费品企业育名牌、创名牌,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名牌产品80项左右,重点针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企业,导入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开展自评价并实现有效运行,争创国家区域品牌示范单位。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开展省、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驰名商标”,培树一批推广发展质量管理方法的质量标杆企业。

实施“名家”引育工程。大力实施企业家资源培育引进工程,培育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的高水平现代企业家和一批具有现代化管理理念的企业管理团队,加大民营企业家培育,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继续开展中小企业发展名家讲坛,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弘扬企业家精神。

加大政策扶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省工业技改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消费品工业企业创意设计、新技术应用、新产品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消费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优”方向发展。组织全部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培训,加快企业诚信体系认证工作。石家庄市要谋划设立市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引导资金,鼓励和扶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通知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三)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质量效益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申报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六)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良好,申报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高于省内同行业中小企业水平。

(七)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1. 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 申报产品存在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3. 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 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5. 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 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 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9.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条件

创新英才人选由经认定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所需的关键创新人才,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或创新成果,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企业急需、特需人才,可在学历、职称上适当放宽。

(三)应是近5年内从省(境)内外引进,承诺入选后在企业的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每年在企业的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四)应有今后3年在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目标任务。

支持措施

(一)人才激励。经认定的创新英才,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省百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等相关人才计划。

(二)能力培养。对创新英才及其团队核心骨干成员进行科技政策、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三)企业扶持。同等条件下,在项目立项、平台建设、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创新英才所在企业优先支持。

关于开展2017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标准暂定为: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孵化场地手续齐全完备、使用合法,具备孵化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条件。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75%以上。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属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科技型初创项目,在孵企业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的70%以上。

6.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电子商务

关于印发《工业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中小企业工业电子商务推广行动

推动中小企业交易方式和经营模式的网络化。鼓励中小企业依托第三方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委托采购、联合采购、即时采购等网络采购新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基于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网络直销、社交电商等网络营销新模式,加快销售渠道拓展和品牌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平台开展工艺设计、快速原型、模具开发和产品定制等新业务,推动自身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等各环节的变革,培育基于电子商务的个性化定制模式。

加快中小企业制造能力和资源开放共享。推动中小企业制造资源与电子商务平台全面对接,实现生产加工、计量检测、测试验证、物流配送等制造能力的在线发布、协同和交易,积极发展面向制造环节的分享经济,打破企业边界,共享技术、设备和服务,提升中小企业快速响应和柔性高效的供给能力。围绕品牌培育、网上销售、物流配送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与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双创”平台开展合作,整合线上线下交易资源,拓展销售渠道,打造制造、营销、物流等高效协同的生产流通一体化新生态。

其他政策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扩大工伤保险和社会救助覆盖面。将严重尘肺病患者等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重大疾病救助等社会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建设完善体育产业创业创新孵化平台,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协助规模企业上市。鼓励各地成立健身休闲产业孵化平台,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创建健身休闲产业孵化平台、创客空间或分支机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加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保持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系统完整,加快形成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助推中小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加强质量提升。构建统筹协调、协同高效、系统完备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军民融合发展体系,增强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整体支撑能力。深度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国际治理,积极参加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组织活动,推动计量、标准、合格评定等国际互认和境外推广应用,加快我国质量基础设施国际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