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也调整为12位。为了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12位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和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调整后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以前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能否继续使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公告明确,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六条对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即:“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免税不再设置前置条件,避免了担保机构因政策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享受政策的问题;二是依据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免税,扩大了政策覆盖面,体现了政策引导作用;三是不再由相关部门审核或备案,简化了免税手续,降低了门槛。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送系统”对今年上半年近3000家担保机构业务测算,超过70%的担保业务可以免税。这对于引导担保机构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担保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公告明确了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专项资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省、市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组织等。重点支持我省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秀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省内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省内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和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结合科技惠民、京津冀协同发展、科技扶贫、县域科技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通知
提出产品或服务入围申请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生产企业或服务提供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拥有所申请产品及服务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同一产品或服务只能由一家企业申请;
(三)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网络或服务网络、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产品生产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或产品投放数量不低于1万台,服务提供企业2016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或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
(五)产品应为具有技术先进性的量产的定型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并已大规模应用;服务应为市场已推广的成熟服务。
简政放权
《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如关于推进事项管理标准化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关于推进审批流程标准化方面,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为减少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市场主体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市场主体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
其他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机制,注重发挥对国家和区域创新中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健全高等学校与行业骨干企业、中小微创业型企业紧密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增强创新中心集聚人才资源、牵引产业升级能力。适应以城市群为主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合理布局高等教育资源,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载和创新能力,构建梯次有序、功能互补、资源共享、合作紧密的产教融合网络。
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支持各地依托学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带动中小微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办法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