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
河北民营经济网
中国中小企业河北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新闻

一批新规4月起施行 多行业迎减税“红包”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4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多行业迎来减税“红包”。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正式下调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是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三是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同时,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困难县市倾斜。

  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公告明确,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同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目前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同时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为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并规范收费行为本。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通知明确,合并收费项目。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对装卸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强制提供围油栏服务。围油栏服务单位、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日前,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食堂管理方面,《规定》提出,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根据《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印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4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考核办法》明确,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对不同功能和类别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考核办法》提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企业根据考核得分,结合企业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情况综合确定,数量从严控制。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考核办法》明确,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确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3日以交通部令1989年第5号公布的《船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运行方案、船舶调度、运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规定,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调度规则组织实施船舶调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7号令印发了《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11月19日发布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2号)同时废止。

  《规定》共8章39条,主要章节为总则(共7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共8条)、内部审计职责(共5条)、内部审计程序(共5条)、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共6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共4条)、责任追究(共3条)、附则(共1条)。

  《规定》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同时废止。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从“总则”“申请和受理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 ”“举行听证”“附则”六大方面,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地方新规: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日前,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办法》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的扶持发展举措,包括: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同时,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和有关经营性单位对养老机构实行收费优惠,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此外,重庆市还将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发展养老机构,并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老年人提供专项基金、中长期贷款以及综合金融服务。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办理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业务。

  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开展其他网上提取业务。

  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为强化扬尘源头管控和执法,减少扬尘排放污染,《标准》确定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项目为PM10。施工场地是指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该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扬尘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标准》确定监测点浓度限值为80微克/立方米。由于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浓度受瞬间大风等因素影响较大,该标准提出,全天内PM10小时平均浓度超标不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