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波新政来到我们身边。其中,国家为破解“入园难”“入园贵”开出了“药方”,明确提出要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改革进行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破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开出“药方”,明确了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原则、目标和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高收费民办园占比偏高的局面。
为规范发展民办园,意见提出三点措施。一是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二是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三是分类治理无证办园。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过整改扶持规范一批无证园,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称,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部分指标,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为营造更优营商环境,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出通知,部署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
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通知提出了4项主要任务:(一)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二)优化许可事项;(三)缩短许可时限;(四)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
优化许可方面,通知明确,我国将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审批时限方面,通知明确,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查和发证时限。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准入服务,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了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限。调整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时限为“受理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出台鼓励创新医疗和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产品上市的优化措施。
(三)加快和优化注册质量体系审查工作。2019年3月31日前出台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
(四)精简审批材料。要推进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继续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对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产品和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分路径开展临床评价,简化临床评价的要求。
(五)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继续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食药械监管〔2014〕209)的相关要求开展审评审批工作,明确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受理、审评、审批、制证等环节的办理进度。
产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开放包容、互联互通、成果共享的“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新局面,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各国标准体系兼容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标准品牌效益明显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制定国际标准80项以上,成体系部署标准外文版研制计划400项以上;标准互认领域不断扩大,形成一批互认标准;一批先进中国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得到应用;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的标准体系对接合作机制基本建立。
意见细化重点领域“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的主要内容。在制造业领域,提出包括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农业机械、工程机械、船舶、航空、纺织、家电、太阳能光伏、节能环保、民用爆炸物品等领域标准化合作的具体内容。在信息通信领域领域,提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慧城市、北斗卫星导航、通信工程建设、网络互联互通、电信业务服务等领域标准化合作的重点任务。在“互联网+先进制造业”领域,提出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推进标准化合作的有关措施及方向。
意见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工信部加大对标准化工作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投入,对国际标准与标准外文版研制工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工作给予适当的培育和扶持。引导社会各方资源,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对标准在“一带一路”建设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海外应用示范工作。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印发《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要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
《行动方案》显示,长三角地区实施“攻坚行动”的城市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煤炭消费方面,《行动方案》提出,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2018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淘汰44万千瓦、42万千瓦和32万千瓦燃煤机组,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错峰生产方面,《行动方案》提出,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年秋冬季PM2.5浓度超过7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生态环境部发布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11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苯系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固体废物苯系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水质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等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为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发布《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球墨铸铁容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混凝土容器》《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高完整性容器——交联高密度聚乙烯容器》等4项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上述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GB 12711-1991)废止。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标准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
冀公网安备:130105020016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