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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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自觉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认真贯彻“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方针,以与民营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治安、户政、出入境、消防等工作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进一步放宽政策,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改进服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二、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经营、偷税骗税、逃汇骗汇云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出具虚假注册资金证明、虚假审计证明、虚假资产评估证明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药品、农资等侵犯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侵害民营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杀人、伤害、绑架等刑事犯罪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快速侦破,坚决打击。对流氓恶势力和涉黑组织犯罪要及时摧毁。要大力整治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企业周边的巡逻控制,及时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治安问题,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坚持、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协助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保卫制度,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防范机制,提高识别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四、放宽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对于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经本人申请,可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将其本人、家属、未婚子女的户口迁入所在城镇; 对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聘用人员,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务合同,经本人申请,可将其户口迁入工作地所在城镇;户口在大、中城市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可以不迁户口。
五、简化户口迁移审批手续。对群众申报的户口事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对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市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于批量办理户口申报事项的民营经济主体, 主动上门服务; 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普通证在2个月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发放证件,加快证在制证单位受理后7日内,临时证在受理后2日内发放。
六、强化消防管理和服务。认真监督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第61号令),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对民营经济主体上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许可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条件下,对民营经济主体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消防安全检查(抽查)、培训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申请优先安排。
七、放宽公民出入境管理限制。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免交工作单位和公安派出所意见。在石家庄、廊坊、邢台市已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基础上, 逐步在其他设区市推行,力争今年年底前全部实现。取消外来人员申请往来香港、澳门、台湾的户口限制。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设区市级公安机关辖区的外来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应邀前往台湾,均可在我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境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我省申请往来香港、澳门、台湾的,可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对公民出入境申请, 符合急事急办标准的,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紧急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当日办结;提供16866086电话查询服务,申请人可以随时查询证件信息;为路途过远的申请人领取证件提供特快专递服务。
八、改革赴港澳签注。进一步放宽居民赴港澳地区签注的限制,取消短期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从事商务活动审批中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规定;短期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按需审批,取消纳税、创汇等限制; 将签注有效期与进入港澳地区的时限分离,由申请人自行安排行程;新增加 “其它”类短期赴港澳事由;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企业的员工。进一步延长赴港澳多次签注的有效期。赴港澳探亲增加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赴港澳商务签注由原来最长6个月多次签注改为1年和3年多次签注。为方便群众,将赴港澳的签注签发权下放到设区市,申请人再次赴港澳 , 直接向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提供的材料未超过一年的,不再重复提供,只需提供原来的证件即可办理;情况紧急的,当日即可办理签注。
九、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逐步实现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大力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积极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和各种专项执法检查,彻底纠正和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随意执法等问题,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收费。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取消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收费;对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简化收费程序,缩短工作时限,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对民营经济主体的年检事项,简化检查手续,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提高工作效能。按照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 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继续推行警务公开,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创造高效便民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