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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防科工办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05-2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的函》(科工办 [2004]1421号),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其它规定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充分利用和发挥全社会科技和工业基础资源能力为国防建设服务,形成军民互通、互动、互补、开放有序、面向全省的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运行机制。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为纽带,将全社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能力要素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畴,实施全行业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口单位,是指在河北省境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民用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国防科工委另行委托管理的军工集团公司的直属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合同管理、计划(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配套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计量监督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军工资产管理等项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国防科工委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证认定发放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同时将初审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并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设立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七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三)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和管理初审工作资料档案;
    (五)办理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许可证的申请、初审程序:
    (一)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目录》中对应的产品品种,认真如实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述两项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将《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国防科工办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三)省国防科工办对《许可证申请书》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对初审合格的,在《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及初审工作情况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许可证的上报程序:
    省国防科工办初审后,由申请单位向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报送签有初审意见的《许可证申请书》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在审查《许可证申请书》和组织专家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后,确定许可证发放名单,并将已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定期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其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民口单位与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签订或直接与部队使用部门(含有关军贸公司)签订的,并经国防科工委同意进行终审鉴章的合同。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合同的终审(审核)、协调、监督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合同的初审(审查)、监督、协调工作。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审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合同审查工作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 负责审查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
    (三)协调、处理合同审查中的问题,并对合同审查结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
    (四)汇总合同的审核情况;
    (五)管理合同编号、登记、建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有附件的合同,其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申报单位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经审查的合同,由合同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印章后,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审核并办理登记、鉴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的审查工作一般为即报即审,上报国防科工委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经审核生效的合同是制定国家指令性科研生产年度计划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依据。
    第十九条 生产(型号研制)合同登记的编号为:冀军工计(科)合字[XXXX]第YYY号。
    其中:X为年号,Y为合同登记的顺序号。

    第四章 计划(规划)、统计(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计划、统计的汇总、编制和上报,职能设在发展计划处。
    第二十一条 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分为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单位签订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在汇总、整理、分析后编制《河北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年度计划》,上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并纳入《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防科工委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河北省民口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上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并纳入《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各单位计划的完成情况,实行军品生产的季度(半年)调度制度,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的有关保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信息)工作,实施统计监督、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国防科工委的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军品现价产值和合同金额》报表的季报告制度,《企业概况表》的年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汇总上报。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民口单位所从事的军用火工品、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纳入省国防科工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八条 省国防科工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调解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指导各单位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救。对各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行备案管理。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流等活动。
    (六)对各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上报。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督促落实与军品有关的建设投资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工作。
    (八)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民口单位军工项目投资的论证、编制、申报、计划、进度等工作实施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省国防科工办按照国防科工委提出的投资管理发展思路、制定的项目申报原则和加强投资的领域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三十条 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
    (一)年度计划(草案)。提前一年开展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民口单位要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的下一年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防科工办,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委核准。
    (二)项目建议书。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制单位应于当年1月底前上报项目建议书,并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组织论证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列入下一年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制单位应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论证审批。
    (四)项目初步设计。政府投资2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论证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如出现政府投资额超出项目建议书的控制数,项目建设内容或目标没有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或项目方案出现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要经省国防科工办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一)项目首批投资计划下达后即转入开工建设。项目承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四大控制,不得违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协助做好配套项目的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审计。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验收审计。
    (二)项目验收。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影响不大的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验收。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归档管理,形成的军工资产按要求及时划转、登记造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储备
    省国防科工办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军品能力结构调整方向,积极组织地方单位的项目论证,并将项目及时报送国防科工委按项目成熟程度纳入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督导措施
    (一)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手续齐全。未达到要求或手续不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作退回处理。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对逾期上报的,按规定将加大单位自筹资金比例,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直至取消项目。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管理问题突出、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擅自改变建设方向或自筹资金不到位的单位,将报请国防科工委暂停项目计划下达,减少后续项目资金安排。对出现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河北省区域内国防军工建设项目(3000万元以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国防军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在国防科工委立项,由省国防科工办或企业所属民口集团公司批复的政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批产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建设项目历年投资计划的下达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投资效益分析等。
    第三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它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其批复文件,有关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织程序
    (一) 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下达
    1、根据国防科工办年初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科技质量处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并列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审计组织方式、计划审计时间等内容。 
    2、年度审计计划下达相关的建设单位。
    (二) 审计实施
    1、建设单位按照省国防科工办下达审计计划的时间要求,提前一个月完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2、省国防科工办财务处(审计室)根据审计计划
下达的时间,组织有资格人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依法进行审计,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

    第八章 民口配套科研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民口配套科研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四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指南》,组织省区域范围内有条件、有基础的单位商需方主管部门和需方单位取得《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制单位依据需方主管部门和需方单位提供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编制《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四十三条 经国防科工委组织专家对承制方提出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省国防科工办和承制单位商需方主管部门、需方单位签定《民口配套研制项目合同书》,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后编制下达民口配套研制项目计划。
    第四十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民口配套研制项目计划,组织编制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下达给承制单位。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招标、投标、税收等事宜,项目承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四十六条 民口配套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制单位要书面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请国防科工委组织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后,承制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审计、军工资产登记、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对军工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四十八条 军工产品是指为武器装备提供的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产品。
    第四十九条 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和保证军工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对武器配套产品质量特性形成的全过程以及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民口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和国防科工委质量法律法规,接受省国防科工办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肩负起本单位质量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的质量负全责,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军品配套科研生产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坚决贯彻“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五十二条 民口单位要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并落实各类人员的质量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军品研制生产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军工产品质量。
    第五十三条 民口单位在军品科研生产中,从方案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外协外购件采购、生产组织、工艺过程、产品检验、验收出厂及服务客户等各个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工艺技术规范,杜绝违规和法外操作。
    第五十四条 民口单位对本单位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状况要从源头进行跟踪,实行质量信息反馈与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将军品科研生产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对科研生产中质量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执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三十条)质量问题归零的五项原则:“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实现质量改进,做好归零工作,杜绝重复故障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市国防工办受省国防科工办委托,负责对本区内有关单位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品科研生产质量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国防科工办或上级管理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
    省国防科工办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十章 计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能设在科技质量处。
    第五十八条 国防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实验等)、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五十九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国防计量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方针、政策及规章。
    (二)负责本省民口单位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本省民口单位涉及军工产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十条 民口单位依法对本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计量工作按《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实施自主管理、保证产品的测量质量,接受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省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十三条 民口单位必须按照军工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六十四条 科研、试验、生产、服务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试验、生产和服务任务。
    第六十五条 省国防计量管理机构组织有资格的国防计量监督人员,对民口军品科研生产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依法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由省国防科工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通报。
    第六十六条 各民口单位涉及军品科研、生产的计量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防科工委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

    第六十七条 依据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国保发[2002]4号)和《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实施细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绝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机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具备承担秘密级项目科研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 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简称“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河北省保密局和省国防科工办联合组成,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审查认证工作规定,制定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二)聘任省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专家。
    (三)受理二、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并负责对其审查认证;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委托,代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对一级保密资格单位进行认证资格现场审查。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保密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六十九条 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河北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办公室(简称“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负责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防科工办和河北省保密局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
    第七十条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程序:
    (一)直接承担或准备直接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提出保密资格认证申请;
    (二)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申请单位由设区市国防工办会同保密局审核;
    (三)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织审查组现场审查;
    (四)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
    (五)经审查批准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由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报国家认证委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七十一条 保密资格管理。
    (一)对保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名录》后违犯保密资格认证标准规定或保密有关要求的单位,河北省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违犯情况严重的二、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取消其保密资格,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建议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取消其保密资格。
    (二)对已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原则上两年检查一次,五年复核一次。
    第七十二条民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军品负责人的调整、调离时,除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外,要报省国防科工办发展计划处备案。

    第十二章  军工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和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其它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能由发展计划处负责。
    第七十四条  民口单位军工资产是指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以及与国家财政资金配套的由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用于军品科研生产的资产。民口单位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其它资产(以下简称:其它资产)是指除军工资产之外的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七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采用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与权属变更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民口单位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使用、处置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六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民口单位的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实行登记制度,民口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民口单位资产初始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军品科研生产负责人、企业类型、投资主体、主要产品、军品科研生产占有、使用的主要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价值和用途等。
    民口单位退出军品科研生产序列,应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民口单位占有、使用军工资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占有、使用用途,必须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除因国防科研生产需要外,不得将军工资产出借、出租或设定担保。
    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发生毁损、残缺或者灭失的应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
    第七十八条  民口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企业上市等重大事项,涉及军工资产和其它资产权属变更的,对军品生产线的处置方案,应事先征得省国防科工办的同意,并由省国防科工办出具处置意见。方案实施后,及时到省国防科工办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民口单位发生的上述重大事项时,涉及资产权属变更的,应当征得省国防科工办的同意。
    第七十九条  民口单位发生第七十八条所属重大事项,涉及资产权属变更,对军品生产线处置时,要及时向省国防科工办体改法规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关于处置军品生产线的书面请示;
    (二)重大事项实施方案;
    (三)军品生产线处置方案;
    (四)占有、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设备、设施等军工资产的基本情况;
    (五)其它材料。
    第八十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民口单位报送的材料,对民口单位处置军品生产线是否泄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否影响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是否影响军品生产能力的保持和提高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处置意见。
    第八十一条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和处置民口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资产。
    第八十二条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国防科工委的统一安排和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以及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和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各设区市国防工办有责任协助省国防科工办,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对辖区内民口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国防科工办体改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