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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委 保定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5-23 来源: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解决民营企业“养不活”“长不大”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进一步营造发展氛围,掀起新一轮发展热潮,促进民营经济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的意义
1、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增长点。2003年,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470亿元,占全市GDP比重为50.6%,实交税金24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为34.3 %;吸纳就业17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比重为34 %;提供农民人均纯收入1841 元,比重达到63 %。扶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对于拓宽就业渠道,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建设经济强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与全省人口第一大市的地位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一是经济总量低。2003年,全市民营经济总量在全省居第三位,而人均占有量在11个市中居第九位,比全省平均水平低5.45个百分点,相当于廊坊市人均水平的36%。二是新办企业少。“六五”、“七五”期间,我市民营经济组织个数年均净增23%,“八五”期间年均净增2.8 %,“九五”期间,年均净增2.2  %,2000——2003年年均净增1.8  %,新办企业增幅呈逐年下降趋势。三是企业成长慢。全市拥有各类民营经济组织20万个,其中从业人员8人以上的民营企业仅有1.7万个,占8.5 %,九成以上民营经济组织徘徊在从业人员8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阶段;入统以上规模企业734个,占民营企业的4.3 %,在全省11个市中居第五位。四是骨干企业少。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仅41家,占入统以上企业的 5.6 %。比石家庄少25家,比唐山少35家。我市要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加快民营经济全面发展,就必须解决企业个数少、成长慢、规模小等问题。
3、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基础是“催生”,关键是“助长”,重点是“扶强”。“催生”就是营造舆论氛围,制订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各类人员的创业活动,使新办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形成“广种”“多收”的良好局面;“助长”,就是从不同规模的企业中,根据其“成长性”,选拔“苗子”企业进行重点支持,促进企业的成长发育;“扶强”,就是对初具规模的企业实施重点指导和扶持,促其进一步做大做强。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的实质,就是对处于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4、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的目标:到2007年,民营企业达到3.5万家,年均净增4500家;入统规模企业达到千家,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100家,从业人员达到 213万人;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60%左右,平均每年递增15%以上;出口创汇平均每年递增15  %。
二、抓“催生”,掀起创办企业的高潮
5、营造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的意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全民兴业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广造舆论,深入宣传鼓励各类人才创业的政策,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宣传创业先进典型,使全社会真正形成关心、支持、参与创办企业的浓厚氛围。
6、实施创业辅导。市县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创业者的创业需求,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传授创办企业的有关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育企业创办者队伍。
7、建立创业基地。市、县两级要尽快建立起功能完善、设施齐全、服务到位的创业基地,作为培育新办企业的“摇篮”和“孵化器”,选择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新办企业入驻,给予优惠条件、特殊政策和重点支持,促进企业成长成育。各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创业辅导和创业基地建设。
8、加强创业服务。市发改委、科技局要实施产业政策引导,定期发布国家、省鼓励和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信息。市中小企业局要规范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组织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创业服务。工商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结合部门职能特点,积极提供创业支持和服务。
9、放宽创业限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省规定,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注入,最长期限可至三年。清理并减少前置审批项目,凡不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相关审批要改为登记备案,或改为企业注册后审批。
10、落实创业政策。鼓励离岗创业。党政机关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民营 企业,三年内保留编制,基本工资照发,期满回原单位的,可予以安置;继续留在企业的,按有关政策办理离职手续,给予一次性辞职费;接近退休年龄创办民营企业的,可参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和自身专长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做价出资,允许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40%。
鼓励下岗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民营企业,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财政、税务、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确保政策措施到位。
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兵创业。凡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和退伍兵领办民营企业,三年内保留工作分配权。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民营企业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户口关系。人事部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全方位做好人事代理服务,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工龄接续、身份认证、职称评定等工作。
三、抓“助长”,促进成长性企业生长发育
10、筛选扶持成长性企业。市、县(市、区)每年都要择优选择一批经营者有强烈发展意识、产品技术有发展优势,市场前景广阔、企业管理有较好基础的民营企业作为“苗子”重点扶持。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评选出的成长性企业,市、县(市、区)政府要给予重点保护、支持、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11、激发成长性企业的发展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企业发展知识培训,促使企业克服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小农经济思想,树立起办大企业,求大发展的强烈发展意识,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谋划发展项目,帮助和支持企业组织好项目实施。
12、指导成长性企业管理创新。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克服“家族式”管理方式,扫除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引导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3、增加对成长性企业的财政投入。从2004年起,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市、县(市、区)扶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成长性企业改、扩建项目贴息。
14、加大对成长性企业的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每年新增贷款中用于支持成长性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市中小企业局、人行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切实为成长性企业搞好金融服务。
15、破解成长性企业贷款担保难题。按照政府出资引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场化规范运作的原则,市、县都要建立资金多元化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要重点向成长性企业倾斜,切实解决成长性企业融资难问题。2004年全市担保资本金达到2.5亿元,形成12.5亿元的担保能力。
16、实行对成长性企业的优惠税费政策。对成长性企业千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由县(市、区)按实缴所得税给予等额补贴,后三年减半补贴;允许企业技术开发资金、技改投资及用于职工教育、社会公益、救助性捐助,在规定比例内税前列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按有关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17、推进成长性企业技术进步。支持成长性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力度,市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成长性企业,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对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市政府给予20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国家级新产品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18、支持成长性企业扩大开放。有关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成长性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和国家出口开发资金。落实国家退税政策,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为成长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19、鼓励成长性企业入园进区。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成长性企业向园区聚集以改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环境。通过资源共享、要素整合促进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
20、优先解决成长性企业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规划时,要重点向成长性企业倾斜。当地用地指标不够的,可采取逐级调剂的办法解决。
21、提供对成长性企业人才支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成长性企业人才需求,组织供需对接和人才交流,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消除其后顾之忧。
四、抓“扶强”,支持规模企业做大做强
22、重点支持规模优势企业。市、县要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较大,效益突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在资金、电力、技术、人才、用地、进出口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享受省政府重点支持企业的有关政策。
23、鼓励规模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对民营企业收购、兼并亏损国有企业的债务转移、税费减免、产权界定、土地使用等,按照冀政[2003]65号文件规定执行。
24、推动规模企业要素整合。引导规模企业在自愿和互惠的前提下,以资产为纽带,实行同行业间的强强联合,组建一批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鼓励规模企业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方向发展,形成以大带小,要素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格局。
25、落实规模民营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市发改委、财政局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帮助有实力的规模民营企业使用国债资金。市 国、地税部门要按照省出台的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具体政策,制订我市扶持规模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落实到位。
26、推进规模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按照上市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争取每年有3—6家规模企业上市融资,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要制订扶持骨干优势企业上市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27、支持规模民营企业提高外向度。鼓励规模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技术出口、境外创办公司,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分工。商务、财政、海关等部门要在信息咨询、商品贴息、进出口手续、通关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民营规模企业产品出口、配额指标、出口退税、市级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使用,出口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28、鼓励规模企业产品创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制订创名牌规划。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县(市、区)政府奖励5万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列入省、市重点支持的民营规模企业的形象宣传、品牌宣传、产品宣传等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29、推动规模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规模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投资信息技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具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市财政每年在挖潜改造资金总额中安排不低于30%以上的资金,通过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形式,专项用于规模民营企业采用高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升其核心竞争力。
30、集中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列入省、市重点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按照多渠汇流、用途不变、集中使用的原则,统一进行涉农资金整合,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实行市、县按比例负担的办法,支持进行设备更新、市场开拓、基地质量控制和标准化建设,扩大生产规模,尽快做大做强。
五、切实加强“催生、助长、扶强”工作的领导
31、实施“催生、助长、扶强”战略,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重要位置,深入研究,及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各金融机构都要结合自身的业务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催生、助长、扶强”具体措施,7月15日前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统一印发全市。
32、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催生、助长、扶强”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制定实施方案,掌握运行动态,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跟踪监测,建立半年通报和年度公示制度。
33、实行市领导和市直部门包企业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提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包企业名单,并对市直部门分包企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4、从2004年起,将“催生、助长、扶强”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目标考核,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组织创办、成长、发展情况,以及市直部门扶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共同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