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商(2008)56 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加快沿海经济强省建设步伐,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发展各类市场主体
1、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经营。在全省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2、扩大免于登记的范围。企业法人在住所之外设立仓库、展厅、办事处,不单独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注册登记。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零售活动的流动商贩、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注册登记。分公司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公司可以免于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支机构经营”。
3、提升企业字号知名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驰名、著名商标持有人投资入股创办企业,允许其将所持有的驰名、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4、拓宽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支持企业(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其他人员,实行股权奖励。
5、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条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凭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6、鼓励各类人员参与经营。对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依法批准之日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鼓励农民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免收各种登记费用。
二、支持全方位对外开放
7、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改造。凡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均允许外商投资经营(限制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无需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经营项目,由企业选择。
8、鼓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
9、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做出出资期限的调整。
10、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支持世界500强企业来冀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支持其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冠以行政区划。
三、实施名牌战略
11、大力培育商标品牌。突出重点,形成一批“本地知名、全省著名、全国驰名”的品牌。对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其向国际化品牌发展;对已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帮助其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对已获得本地知名品牌的企业,重点指导其争创河北省著名商标。
12、放宽农产品著名商标认定的限制。农产品商标申报著名商标的注册期由三年放宽到一年。
13、帮助省外品牌来我省参与合作。鼓励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来我省投资办厂,开展技术、品牌合作。对来我省投资办厂的省外、境外企业拥有的自主品牌给予重点保护。
四、促进商品流通
14、大力培育发展特色市场。依托区域特色,为当地优势产品广辟销路,解决产品卖难问题。建立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之间的对接,形成“市场联基地,基地带产业,产业兴市场的发展新模式。”
15、实行新建市场优惠政策。支持市场主办单位新建或改造提升现有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经过当地工商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16、大力培育经纪人和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免予注册登记。
17、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形式发展现代流通业;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农业生产资料专营机构在农村建立连锁经营机构。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8、实施企业信用体系工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和共享应用,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分层次的服务。
19、加强知名商品保护。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推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自愿备案制度,节约维权成本。
20、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消费安全。
21、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以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广告为重点,严查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广告日常监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22、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对商标侵权行为做到有案必查,重点查处侵犯驰名、著名商标和涉外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六、下放管理权限
23、下放登记审批权限。注册登记程序由受理、审查、主管局长核准,改为主管局长授权处(科)长直接核准发照。对于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由受理人员直接审查核准。
24、进一步下放登记管辖权。冠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下放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下放到设区市工商局登记,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下放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个体工商户下放到基层工商分局(所)登记。
七、推行行政指导
25、推行人本执法。充分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约见等手段,实现指导和查处案件相结合,以事前防范为主,注重行业整体规范。
26、实行轻微不罚。对企业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以教育引导为主,可依法不予经济处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