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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首批创新型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3-31 来源:石家庄市科技局
石家庄市首批创新型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辖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独立核算企业,企业自主创新意识较强,制定了正确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可行的实施计划。公司管理制度完善,整体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合理,近三年持续盈利,企业成长性较好。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款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2、企业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计划和实施方案,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有规范运行的研发机构,具有强烈的技术创新意识,有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对区域创新体系的形成和运行作用明显。
3、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有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具有示范效应,研发人员5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具有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企业科技投入台帐清晰,近三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5、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近三年内至少申请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具有持续性。
6、重视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建设,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7、对近三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
(1)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已组建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承担过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技改项目;(4)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科技进步奖;(5)参与制定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6)拥有市级或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二、申报与认定
1、申报企业填写《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申报材料,经所辖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统一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3、对拟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石家庄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三、奖励与管理
1、市科技局将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优先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在创新型企业产业化,优先推荐被认定的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省创新型企业。
2、对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资金支持其技术创新。
3、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