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发文文号:丰政字〔2025 5 号 加入收藏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镇 、乡人民政府 , 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 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 , 区直各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管理办法》 已经区政府七届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3 月 17 日
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 , 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区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是指利用 区本级及上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在丰南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 目 ,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 , 以及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但政府拥有项 目建设 、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修缮项 目等 。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管理程序涵盖工程项 目全过程 ,包括项 目 的策划 、评估 、决策 、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 、投入运行或交付使用 、综合评价等 。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管理应严格坚持估算控制概算 、概算控制预算 、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管理 , 执行招投标制 、合同管理制 、工程监理制 、竣工验收制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项 目单位应建立投资 、进度 、质量三大控制体系 ,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效益。
第六条 发改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的主管部门 , 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工程项 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 目 的策划 、
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运行管理和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 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规程
第七条 项 目单位提前做好工程项 目筹划工作 , 编制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年度计划 , 由相关部门按照工程项 目 性质 、功能 、投资总额等进行分类 、预审 、筛选 、汇总后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计划 , 报请区政府审批 , 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 目单位应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 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规划 、用地等手续 。 同时 , 要加强项 目前期工作管理 , 确保项 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 、 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 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批部门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 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评审 。
第十条 项 目单位应做好工程项 目 目标控制 , 依据批准的投资规模 、行业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
第十 一 条 项 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 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用地规模 、主要材料 、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 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
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 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 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项 目跟踪审计制度 。按照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 、合理安排 、确保质量的原则 ,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 目 的前期准备 、建设实施和竣工决 ( 结 ) 算进行审计监督 。
第三章 项 目实施
第十三条 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概算管理 , 项 目 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 , 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监管责任 ,项 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 因国家政策调整 、价格上涨 、 自 然灾害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 , 项 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项 目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 落实资金来源 , 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 , 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中的工程 、服务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达到招标 ( 采购 ) 限额标准的 ,必须进行招标 ( 采购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 ( 采购 ) 活动进行监督 ,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 采购 )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 采
购 ) 的项 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采购 )。
第十六条 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程序的建设项 目 工程费用和服务费用 , 均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 以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确定金额作为最高采购 ( 招标 ) 限价 。
第十七条 建设内容明确 、技术方案成熟的项 目 , 项 目单位需请示区政府批准后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 。
( 一 )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 目 , 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按照 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 目 , 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发包 。
( 二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 , 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最高投标限价不高于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 , 并在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明确最高设计限额 。
( 三 ) 招标后需评审施工图预算的工程总承包项 目 , 项 目单位督促工程总承包方抓紧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 , 立即以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 , 并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 项 目单位依据评审结论拨付进度款 , 杜绝边勘察 、边设计 、边施工的" 三边工程 " 。
( 四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 范围且达到 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依法招标 , 其中工程及服务的招标控制价须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 , 应当 明确暂估价工程的招标
主体 、总承包管理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 目 单位应 当依据项 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 项 目 实行限额设计 , 施工图预算严格控制在概算工程费用范围 内 , 不得留有超概算隐患 。
第十九条 勘察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规划 、选址 、设计 、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深度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一 )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 , 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 二 )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
( 三 )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 、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 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四 ) 危大工程编制合理的专项方案 , 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纳入施工图预算评审 , 具体实施时 , 项 目 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进行优化 。
第二十条 项 目单位应将涉及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的 图审机构进行审查 , 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 目 的项 目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第二十 一条 工程监理应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 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控制造价 , 保证安全
生产 。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的咨询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 、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总承包等的招标 , 应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 。重大项 目合同的签订应聘请法律顾问审核 ,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四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 , 具体包括 : 工程设计变更 , 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 暂定价的签证 , 工程量和费用 的增减 ,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 目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 。 因工程承包单位原因产生的设计文件变更 、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导致的工程费用和工期变化风险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 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如不予变更则无法继续施工的 , 要明确责任 , 项 目单位需严格遵循事前审批 、费用合理 、技术可行 、确保工期的原则 , 并满足变更后不超概算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 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不超过20 万元 , 且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款的 2%; 较大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不超过50 万元 , 且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款的 5%; 重大变更指单项变更费用超过50 万元 , 且超过中标
合同价款的 5%。工程总承包项 目增加变更预算的均为重大变更。
一 般变更由项 目单位组织审查确认 , 必要时报项 目 主管部门审批; 较大变更由项 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重大变更由项 目单位组织项 目 主管部门 、相关责任单位现场踏勘论证 , 财政 、审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 各方均签字认定 , 形成初步变更方案 ( 应包括初步确认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和预算 、概算控制及其影响等内容 ), 提出书面申请呈报区政府审批 , 批准后报财政评审变更预算。
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项 目 , 上级有相关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 , 涉及紧急抢险 、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的重大变更 , 经项 目 法人 、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 。 同时 , 通报项 目 主管部门并向 区政府报告 。之后 , 按照本办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 目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部分工程项 目 , 增加工程费用 、 降低工程质量 、设计变更肢解项 目 的 , 区政府不予支付资金 , 并将依法追究项 目单位及相关部门责任。
第五章 项 目竣工验收和结 、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建成后 , 项 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 目 竣工验收合格后 , 项 目 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手续 。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结余的财政资金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回国库 。
第三十条 在竣工验收后 , 项 目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提请
工结 ( 决 ) 算审计 , 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 一 条 项 目单位可以与工程承包单位在合同 中约定按照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资信好的工程承包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项 目单位要加强对经营性工程项 目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管理 , 制定增收措施 , 完善管理制度 , 努力组织项 目 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
第六章 项 目绩效评价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 目投入使用或运营 一 年后 , 发改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 目投资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 回顾项 目 实施的全过程 、分析项 目 的绩效和影响 、评价项 目的 目标实现程度 、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工程相关服务项 目 的采购请示时 , 同时报送采购服务项 目 绩效 目标 、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 将服务费用与评价指标相结合 ,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 未达到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要求的项 目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服务费用 。
第三十五条 项 目绩效评价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遵循独立 、客观 、科学 、公正的原则 ; 建
立畅通 、快捷的信息管理和反馈机制 。
第三十六条 项 目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 目档案报项 目 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项 目 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备案档案予以审核。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 、档案保管 、档案编 目和档案检索 、档案统计 、档案编辑和研究 、档案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责令改正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一 )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
( 二 )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予以批准;
( 三 )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 目 的投资概算;
( 四 ) 为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 目安排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 五 )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项 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责令改正 , 根据具体情况 , 暂停 、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 已拨付的资金 , 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一 )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
工程项 目 ;
( 二 )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审批或者投资补助 、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 三 )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等进行较大变更;
( 四 ) 擅 自增加投资概算;
( 五 )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
第四十条 工程项 目承包方及设计 、监理等第三方参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资质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 一 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实行项 目 法人责任追究制 ,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 , 并依法追究项 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期间遇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调整 , 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 自 印发之 日 起施行 。 原 2020 年 7 月 18日 区政府印发的 《唐山市丰南区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 管理办法》( 丰政字 〔2020) 12 号 ) 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