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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发文单位:怀来县林草局发文文号: 加入收藏

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信息来源:林草局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至50株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至8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处以盗伐林木价值8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至6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至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3)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超过200株的,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下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3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5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毁坏森林、林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补种树木、处罚:

(1)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林木0.5 立方米以上至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6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细化标准: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2)(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或者加工木材,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或者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细化标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擅自开垦林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2)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3亩以下或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5亩以上8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开垦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者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0临时占用林地预期不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逾期不归还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或者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逾期不归还面积在2.5亩以上的。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在10至20立方米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3)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或无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2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不需要细化)

13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不需要细化)。

1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5立方米以下,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2)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10至15立方米,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5至10立方米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3)使用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数量15立方米以上,或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在1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非法运输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1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没收运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以下,处以运费1倍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10至20立方米的,处以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3)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等严重情形的,或无证运输木材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以运费2至3倍的罚款。

16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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