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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解读单位:河北省税务局解读时间:2020-06-23 加入收藏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明确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典型调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全省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实践,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增长变化情况,本着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如何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设立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税务机关核定其定额为每月4万元(不含税收入),则该个体工商户2020年的定额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

四、定期定额户何时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上述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中,在4月至8月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分别为4.5万、6.5万、6万元、7万元、8万元,因5月至8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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