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
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英文缩写:HMPA)成立于2005年,是由河北省装备工业有关生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内资深专家自愿组成的经国家正式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的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下设排灌机械、输送机械两个分会,现有企业会员单位430多家。
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河北省机械行业协会(简称冀机协)。英文名称:HEBEI MACHINER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MP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机械行业社团组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及管理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当好政府管理经济的参谋、助手;推动行业的自律管理,反映会员诉求,为装备制造业振兴,为河北经济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本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教育培训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 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三)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机械工业的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推动团体标准的制、修工作;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组织科技成果评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著名商标的审定和“河北省工业大奖”、名优产品、百强企业的审报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推广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的活动,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
(六)开展企业管理诊断服务,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与经济交流活动,举办(组织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会、产品对接洽谈会、商品贸易洽谈会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受政府委托,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活动。
(八)受政府委托,做好本行业职工人员状况调查,摸清人才需求情况,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类教育培训工作、行业职业技能的评价和认证工作及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审、资质审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各类人员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
(九)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参与或牵头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产业政策及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接受委托组织对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对机械工业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污染、鼓励发展的产品与技术等提出建议。
(十)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宣传交流活动。倾听行业、会员呼声,加强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协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反映协会发展中情况和问题,争取国家发展和培育政策。
(十一)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提供企业需要的其它服务。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械行业的社团组织、机械行业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高声誉的知名业内人士;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
(四)推荐或提名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选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提供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表;
(二)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履行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文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单位会员需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人与本会联系。会员代表如退休或离开本单位,需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会规定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在本会予以通报、批评、劝退直至除名。会员退会将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和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无记名方式表决的事项:
制定或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或修改章程,需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表决票数不得低于到
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的选举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有30%以上会员代表或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单位理事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理事人选,并通知本会,履行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协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并在下一次理事会上确认通报;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决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要由行业中有代表性的企业、全省性的有关协会、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现任领导及资深专家组成。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专职秘书长一名。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副会长是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以会员单位领导身份担任付会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单位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长远发展战略,提出并组织实施协会发展规划;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秘书长的建议;
(五)经理事会授权,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
(六)领导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形式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任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发现问题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重视、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要记录在案,纪要要有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名单,其纪要须通报参会和相关人员。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须经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一七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周大鹏:1553117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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