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2022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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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00元的 |
2 |
对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相关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3 |
对违反条例经营监控化学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4 |
对违反条例,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
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6年第672号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不罚 |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不满一个月 3.限期内及时改正 |
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6年第672号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