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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层级划分目录

发布时间:2021-10-12 来源:政策法规处

序号

事项名称

终审机关

分级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

事项分类

备注

1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风险等级类

2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审批。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类

3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的审批。

1.《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风险等级类

4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的批准。

《监控化学品管理》第十一条。

实施区域类

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实施区域类

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区域类

7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

服务对象类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8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三条。

实施区域类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9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目前,按照授权派驻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局直接核发电台执照)

省域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2.《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实施区域类

省授权派驻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局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实施区域类

1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目前,按照授权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直接批准频率使用许可)

省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第51项。

实施区域类

省授权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12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实施区域类

13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目前,按照授权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直接核发识别码(含呼号))

省域内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的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附件第52项。

实施区域类

省授权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14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审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实施区域类

15

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2.《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资源规模类

16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域内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的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2.《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实施区域类

17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省域内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3.《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风险等级类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由工信部审批改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