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是 |
否 |
|||
1 |
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 |
|||
2 |
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
|||
3 |
企业法人、高管人员的聘用合同,社保缴纳由本企业缴纳证明;非民营企业的,核查企业所属上级部门对法人、总经理的任命决定等有关证明;是否存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盐定点企业证书的情形 |
|||
4 |
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批发企业检查不涉及该项) |
|||
5 |
所生产的食盐品种应当有国家级食品综合检测机构或国家级盐业专业检测机构每年一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批发企业检查不涉及该项) |
|||
6 |
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 |
|||
7 |
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达量;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制度,轮储和出入库食盐有相关凭证;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
|||
8 |
配送食盐应有符合食品安全和运输资质要求,且与其业务能力匹配的自有配送车辆或相对稳定的社会运力资源 |
|||
9 |
批发经营的食盐应为本企业生产,或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
|||
10 |
从事食盐生产应有固定的、满足生产需要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从事食盐批发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独立完整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开设置 |
被检查对象: 日期: 检查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