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标准 |
1 |
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实施监督检查 |
符合《监控化学品监督检查事项表》。 |
2 |
对食盐经营秩序的检查 |
符合《食盐定点企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
3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监督检查 |
唯一产品识别码需符合GB/T 41300-2022标准,生产者需在产品投放市场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工信部指定平台)完成备案,测试飞行或组装产品需在首次飞行前备案;因维修变更识别码的,需在重新飞行前完成变更备案。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及识别码。 |
4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八条。 |
5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符合《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九条。 |
6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
检查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是否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生产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是否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避免产生有害干扰。 检查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是否已取得型号核准、依法标注核准代码,是否销售伪造、冒用型号核准代码的设备,是否依法办理销售备案,是否在销售场所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码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
7 |
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 |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