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及工作完成情况
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行业呈现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为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14年末,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共593家,注册资本金达到661亿元,形成了3000亿元的担保能力。
提升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能力。把为工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作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通过调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结构和布局,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单体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和融资担保能力。2014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比上年减少22家,资本金增加108亿元,单体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由0.93亿元增加到1.1亿元,提高20%,进一步夯实提高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服务的资本金基础,全年完成融资性担保金额1246亿元。
积极开展银企保对接,拓展融资渠道。组织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工作,会同河北银监局、省工商联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协议,争取协议金额6851亿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贷款8665亿元。组织银企保对接活动,落实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完成银企对接活动282次,推荐项目3106个,落实银行贷款金额1020亿元。
落实优惠政策,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突出担保主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省级财政安排1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开展业务好的36家担保机构给予了支持。争取国家信用担保补助资金的支持项目17个,获得补偿资金3280万元。为11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到享受减免3年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用5个月时间,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逐一全面检查,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省级监管部门对全省57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抽查,撤销、劝退了49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机构。
五、规范清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净化担保行业外部环境。根据国家8部委的要求,牵头组织联合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等省直9部门,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规范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摸清了底数,宣传了国家有关政策,查处了一些违规行为,规范了部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
2015年工作思路、目标和措施
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实施京津冀产业一体化和制造业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服务功能,有效为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突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加强监管,最大限度的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以良好的金融服务促进产业长期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年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600家以内,担保资本金达到550亿元以上。担保责任余额达到资本金的2倍以上,完成担保额1100亿元以上。指导设区市、县做好银企保对接工作。年内全省组织银企保对接活动不低于260次,向银行推荐项目不少于3000个,力争为企业解决贷款900亿元以上。
工作措施:
一、促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功效
1、及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传达产业政策,围绕我省产业政策,做好融资担保工作,支持鼓励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及时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学习国家金融政策、信贷政策,有效使用担保能力,为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服务;
3、继续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学习交流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提高机构业务水平。
4、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单体资本金规模。通过适当调整担保机构数量,提升担保机构单体资本金规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力争2016年底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单体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
5、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通过与省财政、省金融办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力争完成再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0亿元。
6、配合政银合作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战略合作签约活动,组织银企保对接工作,指导各市县制定银企保对接的活动方案,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
7、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减免税等扶持政策。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融资服务,符合申报条件和减免税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和免税优惠。
二、严格监管,防范风险事件发生
1、落实监管责任制。省与设区市(含直管县)监管部门、设区市与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层层签订监管责任状,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度,明确监管责任,防止风险事件发生;
2、实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监管人员上岗必须持有同级政府法制办部门颁发的执法证和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知识合格证;
3、明确最低的现场检查频次,即县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次,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不得低于2次,数量特别多的,不得少于1次,省级监管部门不定期对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机构总数的5%,设区市监管部门对辖区各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随机抽查不低于10%。
4、完善业务报告统计制度。坚持月、季、年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统计直报系统。各市县监管部门要加强核查,保证直报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并通过业务数据发现问题,加强监管检查。
三、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其它金融工具提供金融服务
1、配合金融办做好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和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服务工作;
2、配合发改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票据融资和投资公司为企业融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