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2011〕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确保百项技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参照《河北省年度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技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调整我市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工业由大变强具有重大作用的骨干技改项目。
第三条 我市重点技改项目每年滚动实施100项以上,重点选择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累计完成投资额不超过60%的续建技改项目和已经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技改项目,其中新建技改项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数的60%。
第四条 为强化项目的示范性和带动性,按照我市“4+3”产业定位,重点技改项目主要聚焦新型能源业(风电、光伏发电、清洁型热电火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食品加工业(葡萄酒、卷烟、乳业、谷子、马铃薯、蔬菜、杏扁以及燕麦、果品、肉类、杂粮杂豆等特色作物精深加工)、装备制造业(工程机械、煤矿机械、矿山机械、风电及光伏发电设备、地勘钻探机械、汽车制造、环保节能设备、空冷设备、液压装备等)、电子信息业(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器件、专用仪器设备、软件)、矿产品精深加工业(优质钢结构用钢、焊接材料用钢、现代化煤炭综深加工、有色金属生产、循环经济氯碱生产)等领域,开展九类重点技术改造,对其中的对标示范企业和列入我市“双百工程”百家重点企业的技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重复建设和“两高一资”扩能项目不予安排。具体包括:
(一)技术创新能力类项目。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攻关与产业化项目。
(二)优化产品结构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换代,提高质量、改善性能、扩大市场占有率项目;支持企业能够培育一批名牌产品、优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促其提质扩能的项目。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设备,对已有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和辅助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制造能力的项目。
(三)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的项目;支持企业进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二次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支持企业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项目;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四)引进先进技术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当前国内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等,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突破技术瓶颈,提高关键领域技术水平的项目。
(五)“两化”深度融合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多个环节使用信息技术,通过广泛使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的融合项目。优先安排入选河北省两化融合重点企业实施的两化融合项目。
(六)壮大龙头企业类项目。重点支持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其主导产品改造升级及与主导产品配套的关键件提升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七)搬迁入园升级改造类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聚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主动承接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重点发展主导产业,带动上下游产业,促进产业链条延伸与完善,形成产业集群的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项目。
(八)淘汰落后产能和装备类项目。重点支持列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实施的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综合效益的项目。
(九)安全生产类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完善化工、钢铁、煤炭等行业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项目。支持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管理部门。
二、项目申报和选择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河北省重点产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二)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好,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三)已获核准或备案,并具备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环评、节能、城市规划等批复文件,项目实施企业在银行资信良好,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已开工建设,或当年基本能开工建设。
(四)同一企业每年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四季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河北省重点产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以及张家口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制定发布下一年度《导向目录》,组织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
(二)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导向目录》和申报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市重点技改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有关批复文件,招标核准和招标投标实施情况的有关文件等书面材料。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上述书面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三)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所在地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提出项目申请建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并建立起本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确定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年度建立起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中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内容和产业政策审查,综合考虑行业和分布,确定本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初选名单。
(二)初选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名单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行业主管科室对主管行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和排序。
(三)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推荐名单。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提出市重点技改项目名单,报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经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期分批下达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建立市年度重点技改项目管理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相应责任,实行定期跟踪调度和进展情况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协调推进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以及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技改项目,每季度对本市列入省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和市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调度一次。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重点协调推进主营业务收入超5000万元工业企业技改项目,以及投资额超1000万元技改项目,每月对本地列入省和市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的项目调度一次。
第十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新开工建设、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设备购置、投资完成情况、竣工投产与验收情况等内容。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季度对市重点技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先将市重点技改项目向省和国家推荐,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支持。市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原则上从市重点技改项目中选择进行支持。各县(区)政府在安排本级技改专项资金时,要优先安排省、市重点技改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优先保证纳入国家和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获得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保证项目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质量达产达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报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汇总所在地企业技改的好典型、好经验,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组织协调,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发生重大调整后,须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决定是否继续列为市重点技改项目给与支持,市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市重点技改项目资格,暂停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市重点技改项目。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三)在项目申报、验收中不据实报送项目情况、弄虚作假的,不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根据当年目标考核结果,未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进度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
(六)违反国家、省、市政府关于投资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规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