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0]14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十项措施》(冀政[2010]68号)(以下简称“十项措施”)。 “十项措施”中明确要求组织能耗污染大户开展对标行动,726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要在6月15日前制定和完善污染减排对标方案,明确年内实现目标值和保障措施,并上报省节能、环保和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力、进展不快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不予支持,并提高企业贷款风险等级,取消企业及法人代表各种评先表彰资格。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十项措施”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认真组织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制定完善对标方案,企业名单对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0年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0]131号)。
二、重点监控企业对标方案有关要求。对标方案包括文字报告和表格(见附表),文字报告内容:1、企业现状(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执行标准、主要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运行状况等);2、年内完成目标值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控制指标达标分析、清洁生产水平分析、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性分析等);3、保障措施(管理及政策法规保障措施、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保障措施、落后产能淘汰等保障措施)。
三、请各设区市环保局将初审后的企业对标方案(文字报告和表格),于2010年7月15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报送电子件。省环保厅将组织开展污染减排对标培训和专家核查评定工作。
联系方式: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李继业
电话:0311-87908917
电子邮件:lijiye8311@126.com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来源: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