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案

来源: 时间:2020年0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冀工信罚决字〔2019〕第313001号

焦*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于2019年8月起,擅自在其工作场所内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1台,对中国联通张家口市分公司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造成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焦*

13070219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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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手机信号放大器1台

2019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