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年02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冀工信罚决字〔2019〕第313001号
焦*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当事人于2019年8月起,擅自在其工作场所内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1台,对中国联通张家口市分公司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造成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焦*
13070219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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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手机信号放大器1台
2019年
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