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融函〔2015〕425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直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省工信厅决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14年以来截止检查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内容有:
(一)资金使用情况。资本金是否在帐,有无抽逃、挪用资本金的行为;对外投资和资金运用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投资收益与风险;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担保机构,是否建立了专户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二)业务开展情况。对2014年以来担保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核实,内容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笔数、担保户数、担保金额、放大倍数,其中:与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业务合作,银行授信额度是多少,担保合同的签订份数;与哪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开展了业务合作,机构授信额度是多少,担保合同的签订份数;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情况,包括借贷双方名称,金额、担保时间和期限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笔数、担保户数、担保金额,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种类等。
(三)接受监管情况。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对监管部门日常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了整改,是否连续参加了经营许可证的年检,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是否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悬挂特别提示牌等。
重点检查是否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担保,违规使用担保资本金、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担保、超比例投资、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代偿项目和额度及占比等。
二、抽查对象确定
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以各设区市、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所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单位,由省厅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样,确定检查名单。
对省直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面检查。
三、检查组织和方法
省厅择优选资质优良的辅助监管机构,并委托其异地检查。
辅助监管机构采取现场审计的方法进行检查,当地监管部门要认真配合,提供各种便利和各种监管信息。
为统一检查方法和要求,省厅将对参加检查工作的辅助监管机构进行培训。
四、检查时间
2015年9月,对各单位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被抽查单位要配合检查。被抽查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的政策和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和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和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8月25日前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所属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检查的内容不得瞒报、虚报。
1、2014年及2015年1-8月份经营情况报告;
2、2014年及2015年1-8月份财务报表及担保业务余额变动表(附:银行对账单);
3、2014年及2015年1-8月份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业务明细清单(经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盖章);
4、代偿和将要形成代偿项目明细表,包括:被担保人、资金出借方、截止日期、担保金额、代偿金额;
5、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单位和个人)作为出借方的担保业务明细表,包括:被担保人、资金出借方、截止日期、担保金额;
6、对外投资业务明细表,包括: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及截止时间、投资收益(或亏损);
7、各项制度清单及执行情况;
8、单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情况任职一览表。
以上资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现场检查阶段。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全面检查,不丢项漏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查细究,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在检查期间,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也请被检查单位予以协助和监督。
(三)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评价各市辅助监管机构的工作情况,将资质优良、业务熟悉、认真负责、成绩优异的辅助监管机构于8月14日前报省厅融资担保处。
联系人:陈建伟、席立山
电 话:0311-87905373、87906537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