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时调整产品设计,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货车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客车类产品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以及货车类产品尺寸参数、质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身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各市对查处的违规产品,应依法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改。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盖章后上报省工信厅、公安厅,省厅将报请国家工信部、公安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近期,省工信厅将会同省公安厅交管局对各市进行抽查。
三、2012年2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为期5个月的商品车运输车集中整治。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商品车运输车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于《公告》内生产企业生产、改装违规商品车运输车的,将撤销其生产资质。对于非法生产商品车运输车的企业,要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2013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公告》办理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卧铺客车注册登记。在办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低平板车、商品车运输车等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比对《公告》,对暂停《公告》和暂停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韩 非 0311-87908705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