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省乳制品企业奶粉积压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 时间:2010年01月26日

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工信局:
  为解决奶粉积压影响我省乳制品生产企业正常运转的问题,促进我省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我省乳制品企业奶粉积压问题的意见》(冀发改工机[2009]1443号)。为了保证贴息和补贴政策落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和差价补贴政策的乳制品企业为冀发改工机[2009]1443号所附的企业名单内所有企业。
  二、对借款人新增的用于临时存储在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生产并积压的奶粉贷款给与全额贴息一年。对于自筹资金用于临时存储乳粉的,按同等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承担80%。
  积压奶粉临时存储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5.31%确定。
  贴息期内,临时存储奶粉贷款借款人发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并由此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在贴息范围内。
  三、对于在2008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的,并以低于生产成本销售的奶粉给予一次性差价补贴,补贴数额按该企业的实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差及实际销售量计算。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承担80%。
  四、各有关市(县)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联合对乳制品企业的结息凭证、借款合同、库存、产成品、销售等情况进行审核,核定需贴息和差价补贴数额。
  五、当地发改、财政、工信部门共同对其贴息以及差价补贴确认无误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附表格式填列申请表,并逐级汇总上报,为便于省级部门审核,各市、直管县在上报申请表的同时,要将有关依据一并上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务于2010年2月1日前分别送省发改委机械轻纺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工信厅消费品工业处,同时,请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通过财政局域网(内网)将申请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yantz。
  六、对于省级补助资金,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共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有关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部门要按冀发改工机[2009]1443号的有关规定,确保本级承担资金的落实并及时安排到位。
  八、为确保积压奶粉临时存储贷款贴息及差价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资金审核、拨付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积压奶粉临时存储贷款贴息和差价补贴资金是专项资金,个有关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于骗取、虚报冒领、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设区市、直管县解决奶粉积压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