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产业〔2010〕470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的要求,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并按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不定期组织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二、严格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核查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与《公告》不符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参数要求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三、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尽快将国家文件精神传达到车辆生产企业并组织落实。要及时沟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请各市于12月8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分别报送省工信厅和省公安厅。
联系人: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 韩非 尚林海0311-87908705
省公安厅交管局车管支队 张 斌 0311-87867692
二 ○ 一 ○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来源:产业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