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建〔2010〕6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冀产汽车财政补贴问题,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给予定额补贴的政策实施同时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即我省农民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在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同时,继续执行我省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给予补贴的政策,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下定额补贴1500元,购买单价5万元以上定额补贴2000元。
请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为农民申领补贴提供方便,切实把好事办好。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的通知
(财建〔2010〕4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汽车行业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汽车下乡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延长一年,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执行到2013年1月31日。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248号)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要求,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来源:运行监测协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