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转发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通知的通知

冀财建〔2009〕151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如有调整,将另文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工商局           河北省质监局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

(财建〔2009〕247号              二00九年六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各方面高度关注,针对有关媒体及有关方面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专门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汽车下乡实施力度,充分发挥汽车下乡惠农强农、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在执行原来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补贴政策的同时,对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的同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单价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将总质量1.8吨以下的微型载货车纳入补贴范围,比照轻型载货车享受换购和新购的补贴政策。享受补贴的微型载货车或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
  三、请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把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好、宣传好,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