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30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厅办公室 时间:2024年05月29日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C
  冀工信承字〔2024〕第229号
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305号建议的答复
宋海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细化和加强城市老年代步车上路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规范产品类别、降低车辆速度、限制车辆尺寸”等建议
  建议所提老年代步车,泛指行驶速度较低、不符合相应类别机动车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低速电动车应归为道路机动车辆,但目前其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大多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大部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不具备机动车生产资质,多以“老年代步车”等名目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上路使用。因其购置价格低廉、使用成本较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短距离出行的需求。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低速电动车大规模生产使用情况,其无序增长加剧了道路拥堵,由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201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速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厅积极落实通知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开展低速电动车管理。一是会同省发改、科技、公安、交通、市场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分调查摸底、督促整改和清理整顿三个阶段,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开展了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各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将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使用主体区分开展,采取措施实施清理整顿。二是严格落实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的规定,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
  下一步,我厅将协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标准,依法依规推进低速电动车治理工作。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3日
  领导签发: 郝莉笑
  联系人及电话: 高晓军  0311-87800069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