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公交车充电服务费,降低纯电动公交车峰、平段电价
电价管理权限包括销售电价调整和用电类别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我省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上限暂由省物价局制定,具体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近年来,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省发改委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先后四次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其中南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同)累计降低0.1673元,大工业电价累计降低0.0535元。二是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三是电动汽车服务费在不高于当地具体标准条件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考虑到不同用户充电时段和频次差异较大,下一步,省发改委将完善电动汽车充电价格政策,允许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积极督导各地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抓紧调整当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具体标准,研究建立电动汽车使用成本与油(气)价格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关于保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连续性,对2015年之前的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
2015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通知明确,从2015年度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扶持力度,包括:一是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助中的费改税,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涨价补助以2013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年递减(2015-2019年分别减少15%、30%、40%、50%、60%。);二是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国家规定的,涨价补助按政策调整后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推广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三是2015年1月1日起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规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为响应省政府推广应用新能源公交车号召,2015年前,我省部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了1000余辆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国家出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政策后,因这部分车辆购置于2015年前,造成无法享受国家运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已多次向交通运输部反映此问题,因不符合国家补助政策范围,此部分车辆仍未列入补贴范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继续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反应此问题,建议将以前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纳入运营补助范围。同时,按照国务院“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的要求,建议地方政府考虑工作实际,统筹地方财力,专项补助2015年以前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我们将督促各市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补贴力度,保障城市公交企业的正常运营。
您对以上办理结果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