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企业哪些事项有权知晓?
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等等。
第十七条对原《厂务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修改,丰富和拓展了公开的内容,能够较好地保障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享有哪些特别知情权?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方案;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情况;评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重要岗位人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较原《厂务公开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和补充,表述更为严格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三重一大”和“从严治党”的要求,以促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