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
《条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人。企业工会具体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是监督主体而非责任主体。“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是对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法律约束,而不是放任自流的泛民主。
《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挥综合协调机构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本款是对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参与下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机构设置和职能作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款明确了人社部门是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督促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款明确了各级工会工作职责: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本行业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凸显和强化了各级工会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