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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款解读(1)

发布时间:2015-10-19 来源:河北工人报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于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条例》是在整合了我省原有的规范企业民主管理的《厂务公开条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三部法规基础上诞生的。这部综合性的企业民主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民主管理形式、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等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日前,记者就此专访了省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

记者:《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体现了“双促进、双维护”的立法目的。

记者:《条例》的适用范围、民主管理的定义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依法有组织地参与经营管理,实施群众监督,促进企业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有序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的活动。

记者:民主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企业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五条原则,表述简练,内涵丰富,“以人为本”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谐共赢”传承了“和为贵”的民族理念;“合法有序”凸显了法治精神和客观实际,不是无秩序的泛民主和极端民主;“公开公正”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保护商业秘密”则尊重了企业权利和保护企业发展的实际。这五条原则,统领整部《条例》,为充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划定了清晰的底线。

记者: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所有企业必须要建立的一种民主管理制度;还包括企(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等”字表述是对实践中董事长联络员、民主议事会等其他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的民主管理形式的充分认可,是对基本形式的补充。

记者: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有哪些?

答:依据中央有关文件表述,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由“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构成,为此,《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时,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四权”,即企业在进行上述重大决策时,要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使职工有表达、参与和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行性,使职工乐于接受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