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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和监管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无线电执法监督局,厅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我厅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涉及我厅的6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见附件),对改革内容、监管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请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证照分离”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附件:
  1.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6.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23日
  附件1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
特别许可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1.取消初审环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调整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2.许可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车间平面布置图。
  3.许可需提供以下材料: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及其附件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4.企业接待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视察预案
  5.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6.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7.产品质量标准(化工过程中间体可采用内控标准)
  8.产品说明书
  9.生产记录样张
  10.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2.换证企业需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四)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梳理完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为方便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提供资料的选项,提升企业办理过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改革两项内容:一是删除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二是压缩办理时限,由18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如下: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标明委托办理人的事项、权限、期限)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购进食盐的合同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5.企业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具备自有或租赁的场所,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证明材料;
  6.食盐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8.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9.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10.原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正副本。
  四、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
  五、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附件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结合“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梳理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为方便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提供资料的选项,提升企业办理过程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改革两项内容:一是删除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二是压缩办理时限,由18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如下:
  1.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标明委托办理人的事项、权限、期限)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从事食盐生产的固定的自有厂房和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5.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稳定的来源渠道材料;
  6.食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7.食盐电子追溯防伪平台系统生成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追溯情况报告》复印件;
  8.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9.企业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出入库食盐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详细记录材料;
  10.原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正副本。
  四、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
  五、监管措施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1.将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30个工作日;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的审批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提交以下材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及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行业培训安全资格证书。
  四、资质范围
  民爆企业在河北省开展经营。
  五、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5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1.取消申请许可时“从事配送业务的必须具备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特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要求。
  2.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的审批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提交以下材料: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及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行业培训安全资格证书。
  3.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四、资质范围
  民爆企业在河北省开展经营。
  五、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铵)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硝酸铵)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3.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附件6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审批层级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改革内容
  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监管措施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