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执法人员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发现某设台单位无线电台执照已于2023年3月5日到期,未按时办理延续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不满三个月,未对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依据《条例》第七十条以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2023年7月15日前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无线电台执照续用办理。7月15日复查中,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正常。此次执法检查能够及时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以案普法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六条“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首违免罚”情形适用条件为:
(一)初次违法;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不满三个月;
(三)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四)限期内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