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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专栏】无线电行政执法典型案例①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无线电管理处
  案件一:无线电台(站)注销后未及时拆除案件
  2023年3月2日、7日,我厅无线电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分别发现某市两处通信基站铁塔上装有微波设备各一套。经调查询问相关负责人,均为铁塔上的微波设备在办理台站注销手续后已停止使用,设备未拆除。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该微波设备,并进行整改。3月9日、14日,执法人员分别复查整改情况,违法微波设备已拆除且未发现有其他违法设置情况。
  以案普法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条: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注销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案件二:擅自设置、使用GPS信号干扰器案件
  2023年3月30日,我厅组织在某县开展日常移动监测中,发现一个GPS宽带不明信号,通过移动监测车和便携监测设备测向定位后,将不明信号锁定在一辆小轿车内,在该车内查获1台正在发射信号的车载GPS干扰器,通过技术测试,确定为干扰源。遂与该县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将此干扰器依法拆除。当事人擅自设置使用车载GPS干扰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工作协作机制,该案线索已移送该县公安局办理。目前,案件进一步处理中。
  以案普法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案件三:未按许可要求设置、使用无线台(站)案件
  2023年3月14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一转播台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其调频广播无线电台站存在超过许可发射功率发射的行为。属未按照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3月29日前对该无线电台进行维修整改,确保该台站严格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设置、使用。3月29日复查中,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正常。
  以案普法tips:
  《无线电管理条例》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