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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供应土地

发布时间:2016-05-27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

省国土厅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严禁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供应土地

近日,省国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围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方面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

严格供地计划编制。省国土厅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去产能相关工作,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适当增加健康养老、流通商贸、旅游服务、科技文化、体育教育、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并加快供应,助推众创空间服务平台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严禁向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安排和供应土地。

严把新增产能用地关口。严把钢铁、煤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闸门,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办理供地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未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且不再继续建设的,可报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批准机关废止原批文,相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可在审批其他项目用地时使用。

严控增量矿山开发。今后要对矿业权实行减量化管理,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矿采矿权,鼓励露天矿山主动关闭退出。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挂钩。

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围绕去产能全面强化对钢铁、煤炭等企业的执法监管,加大对此类企业违法用地、违法采煤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盘活土地资产,除企业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外,企业兼并重组和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传统钢铁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企业,通过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对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等产业置换的钢铁项目用地,当地政府收回原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产能减量或等量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