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一、税收优惠
9、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1、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14、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5、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减计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已取得证书的提交)。
办理部门:省、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所在地市、县税务部门,国税办理部门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00509、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6、节能减排等专用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政策内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17、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