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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河北民营经济最权威“政策明白纸”,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税收优惠(一)

发布时间:2016-09-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一、税收优惠

1、企业所购进的固定资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办理程序:凭购进设备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1

2、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实行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

政策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70%、即征即退50%、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3、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

政策内容:生产销售符合国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4、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办理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然后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

办理部门:科技部门、国税部门

咨询电话:0311-85814701,0311-88625282

5、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可享受3年内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6、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政策内容: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享受。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7、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

8、企业所购进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增值税抵扣

政策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自行享受上述政策规定,进项抵扣凭证按规定进行认证抵扣并在企业留存备查。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