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38条硬措施支持民企做大做强
日前,沧州市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38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降低民营企业要素成本,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亲商敬商环境,推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奖励企业300万元
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意见》指出,对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科技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3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扶持奖励资金50万元。支持基金投向民营企业,以沧州市金融控股公司为平台,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执行12日内日息0.3‰,缓解企业转贷、续贷压力。
《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出口信用保险单等新型融资方式。建立“银税互动”支持系统,鼓励纳税人通过线上申请信用贷款。实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普惠计划,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金融机构增加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民营企业贷款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对为民营经济、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公司,争取保费补助和代偿、补偿两方面资金支持。设立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联合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纾困基金,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但具有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民营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纾困名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予以必要救助,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渡过阶段性困难。
降低民企要素成本,推动民企转型升级
《意见》针对民营企业用地、用人和用能等要素成本方面提出,在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保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创造留人用人环境,缓解企业招工用工难问题。对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符合条件的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自愿实行全电量交易,落实沧州市主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和配气价格,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
在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方面,加速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扶持各类企业围绕增强配套能力、延长产业链条从事相关服务,形成规模更大、分工更明确、联系更紧密的生态集群效应,重点发展培育“18+7”个主业突出、结构优化、优势明显、配套完善、环境友好、竞争力强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民营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市财政设立“企业退城搬迁奖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鼓励搬迁企业建设新厂。
针对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市财政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科技人才科研经费补贴,最高获1000万元
在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对民营经济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大奖补力度,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强领军企业和创新十强企业项目。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获得银行贷款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京津高新技术企业在沧州市设立的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作为培育重点,在研发资金、创新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整体迁入沧州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对高企资质予以认可,企业可以持续享受高企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分别争取1000万元、100万元的省级资金支持。对全职到沧州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国内和发达国家院士,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引进的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引进的“外专百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市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不超过100万元安家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