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支持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意见》从放宽市场准入、拓宽投资领域、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将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市政、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和政府补贴政策。
《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例如,交通运输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民用机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和引导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例如,市政公用设施领域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运营主体,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鼓励和引导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例如,医疗卫生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取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立的床位限制门槛。
鼓励和引导进入金融服务、国企改革等领域。例如金融服务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
为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使更多民间投资落地,《意见》还提出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政策倾向和资金安排上对民间投资的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