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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国有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编号
202512111526405540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5-12-15 10:29:38

留言内容

我司于2020年6月通过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中标河北省第四届(邯郸)园林博览会建设项目特钢厂项目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和河北省第四届(邯郸)园林博览会建设项目涧沟村、齐村改造二期项目,建设方为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局占股100 。 上述项目都已竣工验收并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和2021年4月1日进行了结算审计并确定了结算金额。在多次协商催款无果的情况下,我司于2024年3月将上述项目起诉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两份判决,判决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司支付特钢厂项目工程款本金20,427,230元,并支付2021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目工程质保金1,785,934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司支付齐村项目工程款本金12,452,278元,并支付2021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该项目工程质保金1,235,637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我司协商还款计划,为了顺利渡过难关,我司让渡了部分工程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后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后因复兴城投公司未按期付款,我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再次签署了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支付180万元后又以复兴区政府财政紧张为由拒绝履行调解协议,该行为,给我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按照一审判决核算,截至2025年12月3日,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特钢厂项目共欠付我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5,969,639元,质保金1,785,934元;齐村项目共欠付我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14,338,933元,质保金1,235,637元,共计33,330,143元。 我司作为民营企业,五年前垫资数千万元完成上述项目,现急需资金偿还因该项目欠付的材料款、机械费及银行贷款,恳请省领导能酌情考虑,敦促作为国有企业的邯郸市复兴区城市和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讲诚信、守信用、履行合同、履行法院判决,依法按照国家《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时支付我司上述工程款项,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河北省省域建设创造良好投资和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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