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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小企业划分问题
编号
2024032209181626244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24-03-27 14:35:31

留言内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规定里的中小企业,包含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吗?此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

回复内容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处回复:
您好。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确定。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企业如实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可作为企业规模类型认定的依据。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实填写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在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中,实施的是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企业书面承诺,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