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经营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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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02004202321154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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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
处理时间
2020-04-24 15:53:36 |
留言内容
以文件内容来看,那么跨区域经营的食盐企业,将举步维艰,所谓专营制度不变,确实没变,依然是地方保护主义。这项规定不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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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您好,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文件要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