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河北省如何界定食盐批发与食盐零售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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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2021122015224895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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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
处理时间
2021-12-28 15:5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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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目前,食盐专营相关政策里,并没有见到如何界定食盐批发和食盐零售行为的区别,对于经营者的销售食盐行为到底算批发还是零售,没有见到确凿的依据,这也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有,请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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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盐业处回复:
您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F类中对批发和零售的界定:
1.批发业(51大类):指向其他批发或零售单位(含个体经营者) 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批量销售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包括拥有货物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包括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收取佣金的商品代理、商品代售活动;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以及以销售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2.零售业(52大类):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 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 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 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零售业按销售渠道分为有店铺零售和无店铺零售,其中有店铺零售分为综合零售和专门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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